《办法》第二章规定,参照《畜牧法》和国家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规定饮用水源等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生猪禁养区域,防止生猪养殖对饮用水、居住生态环境的污染。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与调整生猪养殖区域,使生猪禁养区域更适应实际需要。在禁养区域内养殖生猪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搬迁。
根据《办法》第四条,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以及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法》监管对象,必须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加强环保设施建设。这一监管标准比国家、省所制定的环保要求更加严格。根据这一标准,广州市约85%的生猪养殖污染将得到全程监管。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生猪养殖场的建场条件、报建手续、证件申领、整治要求等条件,以及生猪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生猪养殖场户的环保责任与义务,旨在解决好生猪养殖与环保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