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的审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上述“细则”。“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细则”中关于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包括管理制度核查,场所核查,设备核查,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和人员核查。其中就企业采购制度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应保证购入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等。
就企业检验管理制度,“细则”规定:检验制度中应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检验应自行检验;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逐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两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三聚氰胺为出厂自行检验项目等规定。
关于生产许可检验,“细则”明确: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0765、GB10767及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