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预混辅料在国内还处在一个新兴的发展阶段,国家在预混辅料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至今还是一片空白,这也极大地束缚了国内预混辅料的开发及利用发展。
注册管理
根据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新的药用辅料是指在我国首次生产并应用的药用辅料,那么,预混辅料的注册无疑要按新的药用辅料来申报。但按新药用辅料申报要求来说,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及临床研究资料的提供就显得非常困难,尤其要提供完善的临床研究资料,对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困难。
在此笔者认为,预混辅料只是不同药用辅料组分的物理混合,并不产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的化合物,那么可以认为预混辅料既不是新的药用辅料,也不完全等同于已有的药用辅料,因此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注册申报要求。只要组成预混辅料的每一组分是经过批准上市且在国内广泛应用的,那么每一组分的药理毒理资料都是成熟的,因此,申报时只要提供每一组分的安全性资料即可。
同时,为证明组成预混辅料的每一组分之间不产生化学反应,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予以说明;如果加入没有批准的新药用辅料进行预混或者改变给药途径则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应该于药物制成制剂后进行。
质量标准
从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来看,药用辅料的注册要有质量标准。但从国外对预混辅料的管理来看,如美国和欧盟国家并不要求预混辅料具有质量标准。而且,预混辅料的主要技术性在于配方的组成,即使同类型预混辅料各生产厂家的配方也是不同的。
最典型的如薄膜包衣粉。国内几家专业生产薄膜包衣粉厂家的配方组成都是不同的,都是按市场需要和自己的研发理念来开发的,而配方的不同决定了质量标准的不唯一性。在此笔者认为,预混辅料质量标准的管理应向国外学习取消预混辅料的质量标准,即使注册需要质量标准,也应由生产企业根据自己产品特性来提供企业质量标准,标准的重点应把握微量杂质(氯化物、重金属等)及功能性试验(粒径分布、休止角等)的检测。
商品名的使用
预混辅料既然是多种药用辅料的组合,那么它只能有商品名而没有通用名。从国外预混辅料的命名来看,如微晶纤维素和羧甲纤维素钠复合粉就有 colloidalcellulose、dispersiblecellulose及AvicelCL-611等几种名称。但预混辅料使用商品名而不使用通用名,又与《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相悖,因此,预混辅料的命名不应参照药品来管理。笔者建议,预混辅料应以商品名来命名,但在说明书或标签中应注明配方的主要成分。
应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如变更已批准上市药品具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申报资料要求比较简单,没有要求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那么,药品生产企业药物制剂中采用预混辅料是不是要再次进行相关试验研究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预混辅料生产企业的预混辅料通过注册取得批准文号,那么,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对于预混辅料研究和有关的申报,可以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已生产制剂药用辅料的引用资料,而不需重新进行相关性试验研究,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预混辅料的推广和应有。
技术保护
预混辅料作为多种药用辅料的组合,其重点在于配方的组成,所以配方就是预混辅料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对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参照中药保护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给予保护,对于已申报批准上市的预混辅料,原则上不允许其他企业进行重复申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针对预混辅料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预混辅料管理的相关法规来打破阻碍预混辅料发展的坚冰,从而促进国内药用辅料的发展,也进一步促进国内药物制剂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