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县级政府应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明的区域,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应为控制养殖区。其他区域应为适度养殖区。
草案提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度养殖区内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应当保持合理的畜禽养殖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