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行项目县负责制,各项目县畜牧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省关于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专家组,对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三)全力做好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政策宣传工作,宣传覆盖面要达到100%,确保有意愿参加项目的散养户和规模养猪场(户)都能享受到补贴政策。
(四)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组织开展供精单位招标工作,建立项目资金定期结算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五)与各中标单位签订供种合同,对中标的供精单位的种公猪健康状况、精液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项检查形成制度,保证供精质量。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生猪精液价格、配种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七)加强对本地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和繁殖工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繁殖工和养猪场(户)开展技术培训。
(八)指导各中标供精单位和乡镇人工授精服务站(点)繁殖工建立与配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做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二)如责任方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停止责任方3年国家和省级相关项目的申报。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黑龙江省生猪良种
补贴项目领导小组(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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