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不管城市还是农村的散养狗,都必须强制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准养登记手续,主动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未按规定接种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条例》还对病死动物的“身后事”作了明确规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而且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
另外,《条例》还规定,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据温州市畜牧兽医局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防控已成为全球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我省出台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规范我市畜牧养殖业动物防疫条件准入、有利于提高畜牧养殖业从业防疫人员素质和规范动物及其产品流通和经营秩序,也维护了温州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