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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易感动物违规过境施以罚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3-08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明确提出:未按规定过境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无正当理由的,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单位或个人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

    据记者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的情况,这部“法规”所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等一种或者几种国家规定动物疫病,并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区域。在辽宁省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以及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对规定动物疫病,应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对经免疫的猪、牛、羊等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持有免疫证明,加施畜禽标识。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还规定,过境辽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容易感染某种传染病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或者未按指定路线出境的,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指定通道向辽宁省无疫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也将面临500元到2000元的罚款。

    专业人士认为,《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无疫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等均有重要作用,借鉴意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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