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办法,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东省还规定,违规养殖畜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办法将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是我国畜牧大省,也是规模化养殖起步较早、率先实践标准化生产的省份,在农业部公布的第一批1276个示范创建养殖场中,山东有152个,占全国的12%。2010年,山东省猪牛羊禽肉产量693.4万吨,增长3.0%;禽蛋产量384.3万吨,增长1.9%;牛奶产量253.1万吨,增长7.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