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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酝酿出台问题猪肉召回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3-22  
    近日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购买,召回已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根据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将受重罚。送审稿规定,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没收问题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将被要求责令改正,除没收问题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外,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此外,草案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也做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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