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9月11日起实施的《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办法》规定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持规定的管理档案到经销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受理每年一次,以后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受理申报)。进入我市辖区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自行申报。
根据《办法》中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已经核准入市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不定期复核或者派专人驻厂监督1周至1个月。对经复核和监督的企业已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1年内依据国家标准抽检肉类产品其他项目两次不合格,“瘦肉精”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拒绝和干扰行政管理部门正常检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退市,两年内不得入市销售生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