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属于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省份,在近几年多次台风灾害中,暴露出了现有渔港避风等级偏低、港池面积偏小、布局不够合理等问题。随着台风和风暴潮等灾害发生频率的增加以及强度的提高,渔港成为该省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之一。
2007年3月,时任省长吕祖善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用5年左右时间,每年省财政安排2.4亿元用于渔港建设;同年4月,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明确了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以及资金筹措等,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2008年8月,该省正式颁布实施《浙江省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年-2012年),标志着全省标准渔港建设全面启动,要求护岸和码头按照五十年一遇(重现期)、防波堤按照百年一遇(重现期)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预计到2012年,全省避风型渔港从2006年的34座增加到59座,新增有效避风港池面积2000万平方米,安全锚泊渔船3.3万多艘,力争达到全省95%以上捕捞渔船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
主要做法
一、加大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十一五”期间,浙江省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中心、一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省级以上补助40%)。各地按比例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拨款。
二、保障建设用地,破解制约因素。渔港港区道路交通、岸上配套等陆域设施,是渔港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港的建设和功能发挥。该省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的同时,根据渔港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需要,积极落实用地指标。二级及以上渔港及其后方陆域配套的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等级渔港陆域面积配置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戴帽下达用地指标;三级及以下渔港列入市、县级重点项目,所需土地纳入同级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三、建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标准渔港建设工作,沿海24个市、县(市、区)均建立了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当地渔港建设工作;按照职责、机构、人员“三到位”的要求,组建了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项目运作上,认真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三级以上渔港均成立项目法人。
四、规范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渔港项目在批复立项前,必须做好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海域使用论证、环评等前置审批。目前,该省渔港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从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初步设计层层评审、审批,做到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科学合理、符合规划。
五、发挥制度作用,确保项目规范。根据农业部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先后制订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渔港设施维护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制订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标准渔港工程廉政建设若干意见》、《关于落实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单位的意见》、《关于开展标准渔港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4个明确责任的文件,这些办法和文件明确了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管的程序、方法、有关主体的管理责任,提高了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力度。全省层层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对县、县对项目逐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围绕建设目标,细化任务要求,排出分阶段工作进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和实施奖惩制度,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高效工作机制。渔港建设也纳入了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每年进行考评。
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建设责任,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的检查、督查、通报。
完善项目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项目检查,重点了解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建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质量保障情况。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廉政监察工作,确保建设程序合法规范,工程招标公开透明,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工程款项支付严格。结合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标准渔港廉政建设,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参与、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业主实施、社会共同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督体系。
完善项目督查制度。对所有渔港项目建立项目推进计划表,列出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各个建设节点的具体进度要求,并据此组织开展督查,推进进度。对进度滞后的项目,及时发出整改督查单,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标准渔港建设协调小组,以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实施。
完善项目通报制度。将每季度通报各地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工作力度大、项目进展快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消极被动、项目进展不理想的单位,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标准渔港建设协调小组,并予以通报。
二、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渔港建设成为优质工程。随着标准渔港项目的陆续开工,各地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抓工程质量和安全上来,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确保渔港建设按进度保质量完成。要严格执行“五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资本金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要围绕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各种漏洞,确保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尊重工程规律,抓好建设进度。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重点工作定期会商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定期排查、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施工要求,加强现场管理,特别是要针对渔港项目水上(下)施工的特点,在台汛期间,制订严格有效的防台预案,落实责任,确保人员安全,降低灾害影响损失,确保工程安全。
三、强化廉政建设,确保渔港建设成为廉洁工程。渔港工程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大、程序严、社会关注度高、廉政建设风险点多,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当前,标准渔港建设正全面展开,加强项目廉政建设尤显重要。我省将结合当前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根据浙江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标准渔港工程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标准渔港工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研究落实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建立规范有效的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工程廉政建设。
四、加强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渔港综合功能。以渔港建设为平台,整合、提升渔港综合服务能力,在一些避风条件好、区域位置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渔港积极推进集补给、贸易、加工、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后方服务设施建设。同时,有序开展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港区监控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按照提高密度、服务渔民的原则,加大等级以下群众渔港建设,使其成为等级渔港的有效补充。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设施完备、服务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体系。
五、大胆探索机制,进一步提升渔港管理水平。深入研究分析浙江省渔港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渔港建设、管理、维护的新机制,提升渔港综合管理水平。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实际,探索出台《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和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渔港办、渔港建设开发公司的队伍建设。一方面采取各种方式,重点引进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对现有的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不断增强素质和业务能力。把渔港建设管理机构纳入常设机构,以充实和稳定渔港工程管理和技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