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发【2005】15号)明确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此轮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将于2011年12月底完成。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农业部于近期全面启动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