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牧网综合报道:近日,福建省经贸厅正式实行《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级生猪基地的养殖企业;
二、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生猪储备基地有关资质标准;
四、承储企业存栏生猪储备结构必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等一系列标准。
承储企业将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每头生猪保证金10元。若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交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操作单位将按照省经贸委核定的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办法”实施后一批新的生猪储备企业将在不久后诞生。(新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