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法院25日透露,该院日前判决一起“瘦肉精”案,被告人左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满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左某某从深州市某猪场购进一批检疫合格的生猪。7月19日下午,为增加猪肉的重量和质量,他将明知是禁用的药物掺入水中,对购进的生猪灌注。满城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对生猪尿样进行抽检时,发现沙丁胺醇呈阳性,立即将猪肉及生猪原地封存。7月21日,在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左某某将待宰圈中的7头生猪屠宰。当日,满城县农业局对7头现宰猪肉和冷库中封存的猪肉进行了查封。7月22日,左某某未经农业局允许,擅自将6头生猪的猪肉销售,得款9000元。
后经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检验,所提取该批肉样的沙丁胺醇检测值为50.7ppb,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据了解,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当人体累计摄入剂量超过一定值或食入高残留内脏组织后,会出现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肌肉震颤、心动过速、腹痛、恶心和眩晕等症状。
满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谋取私利,明知“瘦肉精”(沙丁胺醇)为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物而给猪灌注,并在农业局已将含有“沙丁胺醇”的猪肉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猪肉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