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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效敏教授:国家标准的出版发行不应搞行政垄断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07-30  

  《新京报》近日的一则报道说,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组织召开了关于整合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的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标准的文本必须在部委官网主动公开,方便公众和企业查阅与下载。

  对上述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同志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在互联网免费提供、传播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因我国1997年8月8日开始实施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5年8月3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享有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

  2011年9月,就标准的出版发行及网络传播中的垄断问题,《中国食品质量报》曾刊发深度报道“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予以揭露和质疑,但遗憾的是该报道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时至今日有关部门还在选择性执法。笔者长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指出,维护标准的出版发行及网络传播的垄断权,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

  首先,国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规章赋予某些出版社以标准的出版发行及有偿网络下载的垄断权,这与国家制定标准的目的与意义相悖。

  众所周知,国家制定标准的目的与意义就是普及与宣传关于标准的知识,增强企业执行标准的法律意识。标准出版发行的垄断至少有以下三个弊端:

  一、不利于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及时了解学习标准,研究标准,甚至影响依法对标准的执行企业实施监管。今年商务部出台以“SB/T”打头的行业标准28个,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这批标准由中国质检出版社(编按:由原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于2009年10月合并组建成立,同时中国标准出版社得以保留)垄断出版,但时至今日该批标准尚未出版,导致已经生效的标准成为一纸空文。

  二、不利于生产经营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湖北一家食醋企业在今年5月突然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因产品标签印刷标准不合规的行政罚款通知。企业负责人感到很惊讶,因为,他们一直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原来,被抽查的这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3月,其所执行的标准SB10337-2000(《配制食醋》)已被全新的SB/T10337-2012所代替,产品标签上的标准号已经“过期”。但企业认为他们根本找不到新标准,只能按照原标准执行。

  事实上该新标准已于2012年的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但第一次出版日期却是今年5月,再加上发行环节需要时间,就是说,至少有六七个月的时间,这个新标准企业查阅不到。因此该企业成为不知新标准而受罚的“冤大头”。

  三、不利于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标准,但有关部门垄断了标准的出版发行及网络传播,增加了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实施社会监督的难度。就食品安全标准来说,消费者只有了解有关标准的内容,提高利用有关标准的意识,才能科学合理地判断什么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从而避免因不了解有关标准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果相关标准不能免费向社会公开,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免费下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社会监督,只能落空。

  其次,垄断标准的出版发行容易滋生腐败。

  国家有关部门为什么通过行政规章赋予某些出版社以出版发行国家标准的垄断权?笔者从食品行业从业者得到的答案是,目前中国质检出版社官网在线售卖的标准超过37000个,根据每个标准的内容长度,一般在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而且一般购买一个标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一买就要购买好几个标准,他们感叹,“购买食品标准,贵过高速公路收费”。

  据报道,2012年中国质检出版社营收过亿元。但有关部门与出版社却有不同看法,它们认为,标准的出版利润不高,因为,每年有2万多个标准制定或修改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国家财政拨付的费用不够,需要有出版的经费支持,而且并非每一个标准都有好的销路。

  既然出版标准利润不高,为什么出版社争取获得出版垄断权?是否没有其他出版社愿意出资支持标准的出版?某些行政部门不是积极宣传标准,普及有关标准,而是“封锁”标准,其原因值得深思。

  第三,垄断标准的出版发行及网络传播,是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或破坏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标准与推荐标准)属于公共产品,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公共产品,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大家都可以无偿使用;二是标准的制定者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三是这些标准是用纳税人的钱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要为纳税人服务,所有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部门都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标准,必须允许公众或企业免费下载。

  正因为如此,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有关部门明知《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与《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应当理解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力,但仍然依据《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等行政规章,维护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垄断标准的出版发行与有偿网络下载,其举动是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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