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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目前执业兽医数量尚无法完全解决养殖户处方来源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11-26

  近日,农业部颁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答: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兽药的本质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它是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问:为什么要制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答: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将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加强兽药监管,出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一是《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二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目前,一些应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三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问:执业兽医可以开兽用非处方药吗?

  答:兽用非处方药大部分为动物疫病防治必备的常用产品,执业兽医可以根据动物病情需要开具兽用非处方药,畜主可以在兽药经营店购买,也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购买。

  问:目前的执业兽医数量能否解决养殖户的处方来源?

  答:我国自2009年开始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以来,已连续4年组织全国执业兽医统一考试。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约有2.5万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但就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人数看,数量偏少,难以满足养殖户开具处方的要求。考虑到这种情况,农业部同时也对2009年实施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即: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处方。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是解决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兽用处方药制度顺利实施。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企业已生产且没有标注兽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产品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

  问:如何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办法》颁布后,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力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在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并关心理解兽药分类管理,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二是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农业部兽医局将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并密切关注《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把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作为兽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办法》实施后,农业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兽药分类管理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力争使我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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