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制度探析
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制度探析
张晓菊
(洮阳镇畜牧兽医站,甘肃 定西 730500)
摘 要:我国地域辽阔,动物调运距离远,流通环节复杂,疫病传播风险大。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开展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半年来,各大区建立了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因地制宜,制定并出台了实施方案,以强化生猪调运监管,稳步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实施“点对点”调运,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本文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供社会各界参考商榷,以期在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试行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出操作性更强、管控更加有效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生猪;点对点;调运
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倡导,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全国开展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根据各大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产业布局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稳步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采取生猪“点对点”的调运备案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以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降低动物疫病跨区传播风险。
1 我国生猪“点对点”调运的由来和发展
自2018年8月非洲猪瘟在我国首次暴发以来,仅4个月的时间已经波及21个省(市、自治区)。为有效阻止疫情蔓延,减缓生猪压栏和地区间的供需要求,安徽省率先试行省内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按照“申请报备、资质合格、备案车辆、规范运行”的原则,屠宰加工企业和规模化猪场凭双方的购销合同,按资质条件的要求向双方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1]。随后,湖北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养猪大省开启“点对点”生猪调运。2019年10月,河南省与浙江省、上海市等省市实施跨省市间的“点对点”调运,有效缓解了养猪大省生猪压栏和猪肉产品积压的问题,保障了猪源紧缺地区的猪肉产品供应,对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019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的规定,中南区开始非洲猪瘟分区防控试点,制定《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施生猪调运管理[2]。2021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号),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完善区域调运监管政策,规范生猪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协调推进大区内指定通道建设,明确生猪运输车辆按指定通道行驶,规范调运秩序[3]。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生猪“点对点”调运作为一种非常时期的应对措施,效果明显,方法值得肯定,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和不足。
2.1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审核标准差异明显
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对备案车辆列出了 5项条件,但陈述过于简单笼统,特别是对防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没有明确要求,有的备案车辆被临时用密缝胶密封车辆缝隙,审核过后还是出现渗漏现象[4];有的车辆厢壁高度不够,露出生猪臀部,粪尿从厢壁上面抛冒滴漏,随风散播;有的车辆厢壁和厢底焊为一体,粪尿长期滞留厢底而难以冲洗出来,给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带来风险隐患。
2.2 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制度不完善
2.2.1 “点对点”调运应具备的条件,各大区的要求不尽相同
对于养猪企业而言,共同之处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防疫管理制度齐全,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但在饲养规模、专职兽医人员的配备、专用备案运输车辆、消毒设施等的要求上不一致。对屠宰企业的共同要求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但在年屠宰量、防疫管理制度、官方兽医、专职肉品检验人员足额配备、冷链储运和清洗消毒设施的配备要求上各有不同。
2.2.2“ 点对点”调运的工作程序执行不统一,要求有区别
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首先是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养猪企业(场)和屠宰企业,并汇总后向社会公布,然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输出地生猪生产企业(场)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所需资料,经调出地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予以备案后,直接调运生猪。在实际运作中,大区内跨省市的生猪调运备案资料不是屠宰企业和养猪企业直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或双方直接对接,而是通过生猪经纪人代理双方办理一切事务,有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纸质版的原件,有的要求复印件,有的要求电子版。纸质版和复印件最快也要通过快递送达,时间的推移影响生猪价格的变化,供需双方出现分歧终止合作。但所有的资料由生猪经纪人掌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生猪经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资料随意调出生猪。从检疫出证系统中查询统计,A省的3家猪场和B省的C场通过生猪经纪人向两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了案,3个多月从A省调出的生猪158车计 22 138头,实际到达B省C场的生猪103车计14 467头,不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车辆高达35%,生猪经纪人不按规定调猪,承运人不按指定通道和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猪成为普遍现象。
2.3 监督管理和执法不顺畅
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等10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的是强化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解决“多头管、重复管、无人管”的问题,以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符合农民利益的方式进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但是,大部分地方的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还停留在归并整合、机构组建和队伍建设上,硬件设施设备配套不够完备,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职责关系没有理顺,忽略了体制建设和人才、技术力量、专业设备资源的投入,使行业监督和执法分离,监督管理人员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一不能亮证警告,二不能调查取证,更不能查扣处置,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线索,惩戒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钻营、乘机违法的不良风气[5]。
3 对策与建议
3.1 统一思想,提高“点对点”调运必要性的认识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跨省市调运的动物必须进入各省规划的指定通道,便于检查规范管理,降低跨省市调运动物的疫病传播风险,有效防制重大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保障畜牧业发展。各地充分认识“点对点”调运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出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构筑动物疫病防控的第一道屏障。
3.2 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点对点”调运的认知
“点对点”调运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措施,对有效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蔓延,特别是控制非洲猪瘟的扩散效果突出,对控制消灭疫病、恢复生猪产能、稳产保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事动物饲养、调运、屠宰、加工的从业人员对“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制度了解不多,掌握不全面,思想认识还不到位,认为手续繁多,增加限制,出现抱怨思想,应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加强宣传,讲政策,讲流程,让广大从业者自觉遵纪守法,执行政策,保障“点对点”调运制度的顺利实施。
3.3 创新性的完善“点对点”调运机制,优化备案程序
动物检疫无纸化电子出证已在多地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广。动物检疫无纸化电子出证的使用可方便检疫申报,简化出证流程,靠实养殖、屠宰、运输的主体责任,降低检疫成本,有效杜绝隔山出证等违法行为,建议跨省市“一对一”调运也纳入电子出证云平台,实行养猪企业(场)、贩运经纪人实名登记,网上申报、传递备案资料,并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无纸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自动驳回。屠宰场和官方兽医可通过云平台查询回收检疫证明,反馈落地信息,杜绝套牌申报,虚假出证,简化备案资料远距离邮寄程序,大大缩短备案审核时间,为养猪企业(场)和场有效协作提供便利,使“点对点”调运更加流畅。
3.4 完善执法改革,加强监督执法
尽快落实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身份、编制、经费、装备,组建一支能力强、素质高、行动快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理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联合执法的能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张晓菊(1985— ),女,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和畜产品安全
参考文献
[1] 多地推进生猪点对点调运养猪大户可申请中小散户卖猪仍难[J].北方牧业,2019(1):6.
[2] 权威解读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J].湖南畜牧兽医,2020(6):47-49
[3]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
[4] 刘国信 茹贺军.山西阳城县实施运输生猪备案车辆监管工作的探讨[J]. 浙江畜牧兽医,2021(3):14-16.
[5] 刘永东 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对《动物防疫法》执行效力的剖析[J].中国动物保健,2021(9):124-126.
[6] 苏晓轶.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推进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对策 [J].畜牧兽医科学,2021(4):122-123.
[7] 李建伟.浅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J].中国畜牧业,2020(3):64-65.
[8] 实施分区防控 提升防疫能力 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J].中国畜牧业,202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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