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密切注意种子价格的变化,要积极组织当地种子经营单位摸清种源,搞好地区间的调剂,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种子经营单位搞好种子的运输和销售,确保种子数量充足、质量合格、供应不断档。
通知说,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着手研究制定防止粮食作物种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工作预案,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当地主要播种的粮食作物种子,各地可实行限定批零环节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零售环节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通知规定,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确保种子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