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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鑫富泛酸钙侵权终审判决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5-01-07

2014年12月30日,亿帆鑫富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2、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为“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马吉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3、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092元,由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红海、原审被告马吉锋共同负担人民币140,956元,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13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200,090元,由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8,803元,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287元。

   2007年12月3日,鑫富药业(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项专利案在行业内外都具有较大影响,2008年3月10日下午审议“两高”(注: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泛酸钙专利之争,入选最高法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典型案件中10件专利侵权案件,排名第二。从行业内来看,亿帆鑫富占全球泛酸钙市场40%以上市场份额,全球第一;新发占全球泛酸钙市场30%以上市场份额,全球第二。

  201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涉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赔偿公司损失3165余万元。姜红海、马吉锋和新发药业于2012年6月5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发药业认为原本鑫富药业(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是要求新发药业停止侵犯其D-泛解酸商业秘密,判决结果却是新发药业停止侵犯其D-泛酸钙等整体组合商业秘密,本次判决有偷换概念之嫌,二审于2014年7月3日开庭审理。

  泛酸钙竞争格局相对复杂,从市场份额来看,亿帆鑫富是市场领先者,新发药业市场份额在逐步扩大,二者的市场份额已经非常接近;供应量略少的帝斯曼、巴斯夫二者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27%左右。山东华辰的产品在市场价格低,因盈利水平差而主动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上半年泛酸钙供应格局峰回路转,鑫富药业(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因资本结构调整而变身生物医药企业。本次重组从产能供应上并没有增加或减少的预期。此时判决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对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有较大影响,造成价格变化。2014年12月30日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亿帆鑫富表示,预计本次判决结果将增加公司期后利润910万元,同时预计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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