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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2-25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1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金泽’)为本公司多年供货厂商。2014年5月,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长治金泽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治金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本公司应付长治金泽货款454.64万元。

  (二)2014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公司:“长治金泽财务被查封”; 2014年7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本公司“暂停向长治金泽支付到期债权,具体金额以对账为准。”

  (三)2014年10月,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案号为(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的《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告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长治金泽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传唤本公司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案号为(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的《民事判决书》:

  1、本公司向长治金泽支付所欠货款454.64万元;

  2、本公司向长治金泽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诉讼费43867.46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本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发生本次诉讼事项的原因一是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治金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二是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本公司暂停向长治金泽支付到期债权,具体金额以对账为准”的通知。长治金泽因未收到本公司的付款将本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导致了本次诉讼情况的发生。

  长治金泽为本公司多年供货厂商。本公司将根据与长治金泽签订的购货合同,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近期,本公司一直努力在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与协调。届时,本公司将根据沟通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本公司作为一家重视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将秉承“待人以诚,执事以信”的企业理念,积极构建和发展与供应商、客户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注重与各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构筑信任与合作的平台,切实履行公司对供应商、对客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接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外,暂未接到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13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武船物资公司’)为惠生公司供货厂商。2012年11月28日,惠生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武船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供应协议书,协议约定武船物资公司按惠生公司的生产情况提供原材料,期限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惠生公司应付武船物资公司欠款687.59万元。

  (二)2014年8月,惠生公司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的《传票》, 告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武船物资公司与惠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传唤惠生公司开庭审理。

  (三)近日,本公司收到惠生公司转来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1、惠生公司向武船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87.59万元、前期资金占用费64.42万元及违约金4.40万元;

  2、惠生公司向武船物资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期利息以6875914.4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息);

  3、诉讼费14.22万元由惠生公司负担。

  二、本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武船物资公司为惠生公司供货厂商,惠生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未予上诉。届时,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接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088号”外,暂未接到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减少惠生公司2014年利润400万元左右,对2015年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74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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