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最近透过其荷兰法律顾问接获原告人法律顾问提出之要求,要求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就侵犯赔偿逾2,200,000欧元。向荷兰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後,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相信,彼等有理据质疑申索赔偿之计算基准。因此,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将不会於此阶段清偿申索赔偿。因此,预期原告人将就评估申索赔偿展开赔偿评估法律程序。
本公告乃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刊发的公告(「先前公告」)。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荷兰有关法院判决本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因在荷兰提呈出售、进口及╱或买卖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的L-赖氨酸产品而侵犯(「侵犯」)三项以Ajinomoto Co. Inc.(连同Ajinomoto Eurolysine S.A.S.为「原告人」)之名义注册之欧洲专利(「有关专利」),即EP 0.733.710(标题为「发酵生产L-赖氨酸的程序(Process for Producing L-Lysine by Fermentation)」)、EP 0.733.712(标题为「生产物质程序(Process for Producing a Substance)」)及EP 0.796.912(标题为「崭新的赖氨酸脱羧酶基因及生产L-赖氨酸的程序(Novel Lysine Decarboxylase Gene and Process for Producing L-Lysine)」)。
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最近透过其荷兰法律顾问接获原告人法律顾问提出之要求,要求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就侵犯赔偿逾2,200,000欧元(「申索赔偿」)及支付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刊发的公告所述之独立核数师费用约260,000至290,000欧元。向荷兰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後,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相信,彼等有理据质疑申索赔偿之计算基准。因此,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将不会於此阶段清偿申索赔偿。因此,预期原告人将就评估申索赔偿展开赔偿评估法律程序。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亦已透过其荷兰法律顾问请原告人提供上述独立核数师费用之详细评估。
倘有涉及上述法律程序的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另作公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