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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危废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应配建处理装置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9-06-13
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五”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与危险废物类别和产生量不匹配等问题。为切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更好地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
各市要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要结合实际,限期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鲁环函〔2017〕452号)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各市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多种手段,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各市要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缺口现状,加快推进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压力。
各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的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的市统筹解决,否则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以氰化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氰化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氰化尾渣产生量集中的烟台市,应实现氰化尾渣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的平衡,到“十三五”末,做到氰化尾渣处置“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潍坊、滨州、临沂、德州等化工废盐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组织建设化工废盐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产生量。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的相关生产设施,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关闭。
(三)不断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危险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
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
二、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及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除可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不接受省外危险废物到我省焚烧或填埋处置。
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委托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鼓励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危险废物收集点,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
探索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以科研院校、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为重点,探索开展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试点。以机动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试点。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任务目标细化到具体项目。
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快形成本辖区需求与能力相匹配、平常与应急相兼顾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逐级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对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资金来源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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