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亚美尼亚输入猪、野猪及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亚美尼亚进口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7月17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7月17日前启运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