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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尼泊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2009年第13号

    关于防止尼泊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1月16日,尼泊尔农业与合作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09年1月8日,尼泊尔梅吉县(MECHI)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尼泊尔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9年1月16日(含1月16曰)后启运的来自尼泊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009年1月16目前启运的来自尼泊尔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零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尼泊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尼泊尔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会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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