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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 第1167号(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3-03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1.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

    3.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养禽与禽病防治重点开放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4.扬州大学农业部畜禽传染病学重点开放实验室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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