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的猪及其产品,经猪流感(H1N1亚型)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美国新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州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依照本公告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