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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3-02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1年第16号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月7日,保加利亚向OIE紧急报告,1月4日布尔加斯区(Burgas)在野猪中发现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1月11日,保加利亚再次向OIE通报,1月10日布尔加斯区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羊、猪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保加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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