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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县政府将他的猪场划入禁养区?其律师要求审查文件合法性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11-09
  一次关于划定禁养区的争议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带入大众视野。2009年,福建商人陈信权到江西广昌县投资建设养猪场。2018年,广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将该养猪场所在区域划为禁养区,而后要求关停该养猪场。此后,陈信权不仅对赔偿价格有异议,还质疑其发布文件的合法性。11月5日,他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就划定禁养区一事向广昌县所属的抚州市政府、抚州市司法局以及广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备案审查建议,要求审查这一文件的合法性。
  陈信权代理律师徐利平告诉财新记者,11月6日,他们又向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内的有关机关寄送相关材料。快递信息显示,抚州市政府、抚州市司法局已在6日下午签收备案审查建议书。
  陈信权告诉财新记者,他今年51岁,福建龙岩人,2003年开始接触养猪行业。2009年,在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发改委招商引资下,他以独资所有的广昌县金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宝养猪场)的名义,与广昌县发改委签订协议,商定金宝养猪场在广昌县头陂镇棠下村投资2000万元以上兴办种猪养殖项目。财新记者注意到,同年12月,抚州市发改委发布了项目备案通知,披露该项目总投资为5384万元。
  陈信权说,2018年中旬,他收到头陂镇政府的通知,要求其关停或转迁养猪场。由于对方没有给出任何理由,陈信权表示不解,到相关部门询问。不久后广昌县政府作出的批复称,金宝养猪场大部分属于禁养区范围。根据2018年1月9日广昌县政府发布的《广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济广高速、昌厦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等700多平方千米均划定为禁养区范围。而金宝养猪场的部分区域属于昌厦公路北侧500米范围内,因此被要求关停。此后,广昌县政府就金宝养猪场关停作出赔偿评估。
  2019年4月22日,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审核,对金宝养猪场搬迁补偿费确定为1900万余元。尽管是对于关停金宝养猪场作出的补偿,陈信权收到的文件上却是搬迁补偿费。陈信权表示,这个价格低于预期,他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给出的资产评估价接近4000万元。尽管对价格有异议,陈信权还是按照要求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出清存栏猪群,养猪场的生产母猪从1300余头减少到80余头。“卖掉的时候我们是抹眼泪的,心里很难过。”他说,2019年下半年,养猪环境放松,陈信权又把后备猪养了起来。
  可是禁养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20年5月,在广昌县政府的要求下,陈信权将再次培养起来的近800头母猪卖掉。6月15日,金宝养猪场与广昌县头陂镇政府签订关停协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暂时约定补偿款为1200万元。
  “我们认为,广昌县政府出台的地方文件扩大了禁养区范围。”徐利平表示。而据广昌县政府制定的《广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关于禁养区的划定涉及旴江河河岸两侧1000米以内区域、工业园区、各乡镇及村庄饮用水水源区等10项。
  根据《畜牧法》第40条,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规定的范围与此一致。
  徐利平认为,上述《广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划定的10类禁养区中至少有5项情形超出了《畜牧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超出了法律授权允许的范围。比如,金宝养猪场所涉及的“位于济广高速、昌厦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并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仅存在于广昌县一级的文件中,这与上位法相违背。
  对此,2020年11月5日,徐利平向抚州市政府办公室和抚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广昌县人大常委会寄送了备案审查建议书,希望撤销前述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此外,由于陈信权对赔偿金额不满,同日徐利平还将行政补偿申请书等材料寄送给广昌县政府,请求赔偿1.8亿余元的损失差额。据陈信权介绍,该价格包括可预期的直接利润,希望政府酌情补偿。
  财新记者注意到,广昌县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了《广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对2018年1月9日发布的《广昌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禁养区总面积为465平方千米,减少了272平方千米。但还是将“济广高速、昌厦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列入禁养区。
  徐利平认为,尽管近年来国家在加强地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但备案审查机制在基层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2000年,《立法法》获得通过。备案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该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备案审查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建议人。
  另据“抚州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10月15日,抚州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会在资溪县召开。会上,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东方强调,各县(区)要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工作的基础,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合力。要客观对待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不足,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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