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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海:强化动物检疫举措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3-29

 

强化动物检疫举措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杨振海

动物检疫是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一项综合措施,关乎动物防疫成败。近年来,动物检疫工作稳步推进,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基础、流通环节监督为保障的检疫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检疫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防检结合、以检促防的工作格局日益完善,为防范重大动物疫病扩散流行做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动物检疫体系工作力量不足,一些地方“线断、网破、人散”,检疫监管缺失,逃避检疫现象屡禁不绝,必须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动物检疫前哨作用,有效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支撑作用
近年来,动物检疫工作稳步开展。2021年,全国产地检疫畜禽310.94亿头(只),同比增长8.5%,屠宰检疫畜禽139.76亿头(只),同比增长21.6%,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维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是保障养殖场户引入健康动物的关键。从近年来疫情追溯情况看,违规引入未经检疫的畜禽已经成为疫病传播扩散的重要因素。2020-2021年,在各地报告的34起非洲猪瘟疫情中,19起在运输过程中被发现,大部分为未经检疫违法违规调运,给生产经营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动物检疫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是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16部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其检疫范围涵盖了所有33种家养畜禽以及犬、猫,检疫对象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养殖和屠宰环节落实好动物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可以及时从前端发现并处置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从源头降低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风险。
促进动物防疫的重要关口。编筐编篓,重在收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应当依法经过检疫,附具检疫证明。产地检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第一关”,要求对前端防疫水平进行确认,符合条件才能出具检疫证明,从而倒逼养殖场户履行相关防疫责任,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做好防疫记录,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持良好的生物安全水平。屠宰检疫是动物变成动物产品的“最后一关”,是对前端防疫水平的再确认。切实做到“未检的不宰、未检的不售”,可以有效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做好运输过程中和到达屠宰场后的防疫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运输的、病死的动物非法进入屠宰场,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提升产业质量的重要抓手。动物检疫贯穿养殖到屠宰全过程,是养殖业生产状况、动物流通情况和疫病传播流行规律的重要观测窗口。动物检疫证明记载的动物数量、种类、启运地和目的地等信息,直接反映了养殖生产、产销分布等情况。深入分析利用检疫数据,可以及时了解养殖业生产状况和市场走势,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把握生产进度。动物检疫信息一旦出现异常,意味着可能存在疫情或者不正常的调运活动,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近期,针对多个地区活羊跨省调运申报检疫率低问题,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公告,废除了提供小反刍兽疫检测报告、跨省调运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等规定,进一步畅通供应链,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新时代动物检疫工作的新要求
当前,畜牧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动物检疫工作在种、料、病、管、消等重点环节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保障畜牧业产业链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正确把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的关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职责由动物卫生监督所集中承担的格局被打破。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省、市、县自上而下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大为削弱,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仍然保留的不足1/3;部分地区检疫职责缺失,与监督执法协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专业力量明显弱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超过70%为大专以下学历,50岁以上占1/3,30岁以下不足10%,动物卫生监督体系亟待重塑。依据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其他有关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分别由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主动顺应这种变化,立足改革后新的体制格局和职责定位,加快建立起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业务指导体系;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在改革中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配齐配强官方兽医队伍;逐步完善与行业管理、农业综合执法、技术支撑等机构的协同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正确把握动物检疫对促进发展与维护安全的关系。原则上,在不违反有关分区防控、疫情风险区管控等规定的情况下,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调运;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这就是说,政府部门不得随意阻碍或授意官方兽医,采取变相附设检疫条件、无故拒开检疫证明等措施影响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区将动物检疫作为禁止或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的一般性措施,妨碍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这类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保持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渠道畅通的同时,要规范官方兽医检疫出证行为,禁止“隔山开证”、非法买卖使用检疫证章标志,决不能让违规检疫成为非法调运的“挡箭牌”“护身符”。要加强运输过程监管,严格查证验物,千方百计堵住调运“旁路”“歪路”“邪路”,切实让非法调运行为回归“正路”。
正确把握动物检疫与动物防疫的关系。作为动物防疫的一项重要措施,动物检疫可以促进疫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减小经济社会损失。但检疫与防疫正如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独木不成林,防疫不能仅靠检疫“包打天下”,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推动包括免疫、检疫、屠宰等各项防疫措施同向落地。生产端,要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免疫、监测、消毒等措施落实;运输中,要加强证章标志查验,强化运输人员和车辆备案、指定通道核查等管理;目的地,要加强督导,强化隔离观察、落地信息反馈等工作,推动实现检疫信息闭环管理。同时,要将检疫工作放到防疫全局中去思考、谋划、推动,与防疫各方面做好衔接,完善防检结合、以检促防工作机制,切实服从服务于防疫全局。检疫工作要不断创新,用好信息化手段,优化程序手段,推广全链条智慧监管,实现各环节数据和信息相互贯通、相互佐证,促进检疫便民、规范、高效。
正确把握动物检疫自身“变”与“不变”的关系。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动物检疫基本制度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这是现阶段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遵循。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细化实化配套规定,并有效推动落实落地,保障工作延续性,维护制度严肃性,这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常量”。同时,动物检疫也在随着形势任务不断变化,工作措施需要与时俱进,这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变量”。当前,畜牧兽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正发生着深刻变革,特别是后疫情时代,智能化、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得到广泛运用,动物检疫工作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要加快推进检疫监督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要积极推动实验室检测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运用,健全完善以实验室检测、日常监测为基础的检疫出证制度,不断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科学化水平。
高质量做好今年动物检疫工作
目前,农业农村部正组织各地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夯实动物检疫工作基础。要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认真梳理动物检疫工作短板弱项,强化体系建设,优化工作机制,创新方法思路,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改革攻坚勇气和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动物检疫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基层动物检疫体系建设,确保检疫有人干。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数量、养殖密度、地域特点等因素,开展体系效能评估,摸清机构、人员和任务底数,按照“县有机构乡有人”的目标,明确县、乡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妥善解决机构撤并、专业人员流失等问题,确保基层动物检疫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要压实县、乡政府责任,将动物检疫职责纳入政府属地事项责任清单,避免职责悬空、任务落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密切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作,明确动物检疫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的程序、时限以及处置情况反馈等要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专人对口负责动物检疫业务,共同推进检疫监督执法协作一体化。
建设高素质官方兽医队伍,做到有人会检疫。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建设好的专业队伍,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保证。要严格官方兽医备案任命条件和程序,及时将优秀的专业人员选入队伍,强化人才储备和考核评价。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服务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规范官方兽医行为,严格检疫出证账号管理,建立督导核查机制,严肃查处倒卖检疫证章标志、变相收费、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系统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培训计划,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抓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定期组织官方兽医参加网络考试,检验学习成效。积极开展动物检疫技能竞赛,营造“比学赶帮超”氛围,推动官方兽医熟练掌握各类动物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实施检疫。
加快推进动物检疫信息化,用好检疫新手段。检疫出证是一项特殊的行政审批,具有申报主体多元、现场临床检查即时性强、出证频次极高、疫病处于潜伏期不易发现等特点,对官方兽医能力素质和检疫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必须在“一增、一减”上下功夫。“一增”就是增强信息化水平。要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电子证照应用,完善电子出证系统,加快推进无纸化出具检疫证明工作。强化全链条信息采集,逐步实现强制免疫、动物检疫、运输管理、落地报告、畜禽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加快数据互联互通,有效联接各地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关键信息,有效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一减”就是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动物检疫如果过度设限,将引发大量的逃避检疫行为,反而不利于防疫工作大局。要坚持依法依规,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附加在检疫工作上的不合理措施,优化行政相对人申报检疫程序。官方兽医要将功夫下在平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辖区内防疫信息,实施检疫时即可结合现场临床观察情况,简化出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严厉打击涉检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业大安全。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需要打好防疫“组合拳”,生产经营主体“主动防”,监管部门“严格管”,才能有效堵住防疫漏洞。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尊法守法,严格落实防疫责任。建立健全养殖场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未有效落实防疫规定的养殖场户,加大日常巡查、采样监测和处罚力度。优化区域化管理措施,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机制,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调运需求。持续强化畜禽调运监管,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行备案管理,有效落实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境或过境制度,切实发挥动物防疫检查站查验功能,严肃查处未附检疫证明、逃避检疫、牲畜标识与检疫证明不符等问题。落实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加强屠宰环节防疫监管,加大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利用等环节监管,有效遏制买卖、加工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健全异常数据分析、违规信息预警等机制,实现对风险信息数据的实时研判、迅速反应,提升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能力。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编辑:蔡薇萍

监审:郭平稳、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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