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六条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新《规则》对政府定价行为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之前进行的行政许可改革。调整后的政府定价行为,将从原来的被动定价转向主动出击。”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
该人士告诉记者,原来的政府定价更多的是根据企业、单位的申请来调整价格。而按照新颁布的《规则》,企业仍可向政府价格制定部门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部门会给出相应答复。同时,政府在制定价格上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权,从原来的被动接受行业申请,到现在的依据市场变化主动做出相应调整,这是新《规则》做出的一个重大调整。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战略处处长高辉清博士则更关心新《规则》与现实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高辉清认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包括资源产品和公共服务产品。而能源、资源领域的产品市场定价和税收都是政府定价的方向,但是这些产品的价格到底如何定价还没有相关的标准。比如石油还基本是垄断的市场,如果要放开,市场价不会轻易制定出来,只会出现垄断价,政府不介入不行。
高辉清表示,目前国内一些市场发育并不平衡和完善,政府如果完全淡出,会带来灾难性的反应,“理论上可以把价格炒到天上去”。在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如供热、水、电价格就不能完全按市场运行;而应用于工业、商业生产等方面产品定价,政府应该放手,但前提是市场发育成熟,一些主要的评价指标,基础性理论指标要完善,市场不规范,政府是不能放手的。
发改委有关人士也表示,在政府定价上,根据市场情况该放开的要放开,而一些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政府还是会进行调控。
有专家指出,把价格决策的规则方案全部公布是政府行为的一个较大进步,因为科学的决策机制不能因人而异,而是由专家论证并制定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游戏规则。新《规则》更加强调政府定价的成本,严格执行成本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体审议制,防止暗箱操作。
据悉,新《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而原有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