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贷款性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和补贴政策与中储粮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最低收购价粮食不像中储粮那样具有较强的计划性,而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收多少,国家认多少;入库之后,在储存时间上,也不像中储粮那样具有长期性,而只是临时储存。与之相适应,农发行的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与中储粮贷款也基本相同,或者说属于准中储粮贷款。由于中央财政对贷款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盈亏完全兜底,农发行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与以前的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相比,更为安全。
准确把握贷款对象。农发行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的对象是中储粮公司在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的粮食企业范围内选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农发行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要保证有足够多的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的粮食企业供中储粮公司选择,如果按贷款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定,个别县(市、区)没有一家具备贷款资格的粮食企业,所在地省分行应及时与中储粮分公司沟通协商,直接给予当地一些较好的粮食企业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资格;二是将中储粮公司选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作为贷款对象,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对其发放贷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因中储粮公司选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少导致农发行贷款对象少而影响农民售粮的问题时,当地农发行应当紧紧依靠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帮助中储粮公司尽可能地增加一些委托收储库点,以方便农民售粮,但不得在中储粮公司选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之外另选贷款对象。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的理论额度由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两部分构成。收购价款是指按预案规定的国标三等品价格和相邻等级之间的价差(0.02元/斤)确定的实际收购价格支付的收粮款;收购费用一律执行0.025元/斤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贷款在先、收购在后,为了确保资金供应不断档,农发行必须在提前发放铺底资金贷款的基础上,保证收购企业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保持一定量的货币资金占用水平。一般要求是,收购高峰期按5-7天收购资金需要量掌握,其他时期按3-5天收购资金需要量掌握,预案终止时,全额收回企业的货币资金占用贷款。因此,在收购过程中,农发行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的实际额度是超过理论额度的,只有在预案终止、收购全部结束后,贷款的实际额度才与理论额度完全一致。
认真做好资金供应。农发行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的对象为委托收储库点,而使用贷款进行收购的对象则为委托收储库点及其延伸收购库点,延伸收购库点作为非贷款主体,其收购资金由委托收储库点供应。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收购资金的供应过程就分成了三个环节,即农发行向委托收储库点发放贷款、委托收储库点向延伸收购库点供应资金和延伸收购库点向农民支付售粮款。在整个资金供应过程中,农发行的首要责任就是及时足额向委托收储库点发放贷款,并保证其随时支取资金。后续的资金供应过程完全是委托收储库点即贷款对象的资金使用行为,农发行只能为其提供服务并进行督促,但无权干涉。如果农发行工作完全到位,收购资金供应仍在后两个环节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承担。对于这一点,基层农发行必须把握好,避免“一出现资金供应问题就肯定是农发行责任”现象的发生。
切实加强库存监管。预案规定,中储粮公司负有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监管的责任,并对安全储存负责。为使中储粮公司的库存管理责任落到实处,预案同时要求,中储粮公司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和《粮食代保管合同》。为了分清责任,各负其责,农发行在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信贷监管中,一是要积极为中储粮公司两个合同的签订提供信贷服务,但不得作为合同的任何主体参与合同的签订,以维护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肃性;二是要与中储粮公司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数量信息,确保库贷一致;三是要从强化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角度,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储存库点粮食库存的日常检查工作。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最低收购价粮食经营盈亏由中央财政统负,农发行贷款本金收回的资金来源有两项:粮食销售货款和中央财政的价差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依据粮食实际入库成本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按季向中储粮公司拨付,中储粮公司再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委托收储库点。农发行按实际贷款计息积数对委托收储库点计收利息。鉴于此,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的收息工作,各开户行要注意把握好三点:一是为与财政利息拨付时间保持一致,对贷款企业可实行按季计收贷款利息;二是在出现农发行应收利息大于财政拨付利息时,不足部分要及时从企业其他资金来源中收取,特别是派生存款利息要作为首要资金来源予以考虑;三是在从企业其他资金来源收息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因强行扣收出现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