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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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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11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第六批(2008年1月15日)、第七批(2008年1月22日)和第八批(2008年1月29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或在除夕(腊月三十日)前三周内成交的,可延长出库时限至2008年3月底。(详情请见附件)
特此通知。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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