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从12月18日起开始正式执行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
国家临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0%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执行。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及省农发行共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已确定委托收储库点613户。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建设的储粮罩棚及自筹资金建设的储粮罩棚在国家政策性粮委托收储库点启动时,一并启动装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