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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大调整!

来源: 福州海关   作者:    时间: 2021-06-30

近年来,随着需求升级,我国粮食尤其油料缺口逐步扩大。为有效解决国内粮食缺口问题,积极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储备蓄水池和缓冲器作用。近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中央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

《‘‘十四五” 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免税进口粮油的清单

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1年)》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根据履行政府承诺需要、粮油储备变化以及进出口税则调整情况,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视情适时调整免税进口粮油的商品范围和相应税则号列。

与“十三五”政策的区别

01执行期限延长

“十三五”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而“十四五”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延长了2个月。

02简化办理手续

对于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中央储备而组织进口的粮油,直接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进口品种和数量,商经营管理企业后明确有关事项,不再要求经营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书面提出免税进口计划。 相应的也取消了收到免税进口计划文件之后1个月内,确定粮油免税进口公司名称等事项的规定。

03增加免税进口有效期限制

对为实现转中央储备、履行政府承诺和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而组织进口的粮油的免税进口有效期分别进行了限定,详见03“免税进口的有效期限”。

04明确后续监管责任

删除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的表述,并明确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对免税进口储备粮油进行后续监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企业,应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免税进口储备粮油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厘清了免税进口储备粮油的后续监督管理责任。

05删除办理免税和进口手续的条款

删除了有关办理免税审核手续和进口手续的规定,该部分属于进口环节的相关具体规定,由海关总署在相应执行文件中明确。

06增加罚则条款

相比“十三五”政策只规定了经营管理企业违规的罚则,此次增加了政策执行部门存在违规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是对执法人员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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