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籽色拉油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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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7-31
菜籽色拉油系指菜籽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等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待征指标
折光指数: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1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气滋味 无味、口感好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 r2.0
水分及挥发物(%) ≤0.10
杂质(%) ≤0.05
酸价(mgkoh/g) ≤0.3
过氧化值(meq/kg) ≤10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澄清、透明
不皂化物(%) ≤1.5
烟点(℃) ≤220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 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 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 5538 – 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 5535- 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石油醚法:按gb 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 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 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 7653-87附录c执行。
7包装、储存和运输
7.1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本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无奇、何洪钧、谢阶平。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待征指标
折光指数: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1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气滋味 无味、口感好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 r2.0
水分及挥发物(%) ≤0.10
杂质(%) ≤0.05
酸价(mgkoh/g) ≤0.3
过氧化值(meq/kg) ≤10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澄清、透明
不皂化物(%) ≤1.5
烟点(℃) ≤220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 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 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 5538 – 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 5535- 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石油醚法:按gb 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 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 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 7653-87附录c执行。
7包装、储存和运输
7.1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本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无奇、何洪钧、谢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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