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号
1998年12月荷兰爆发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指定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日期内的从荷兰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单一律失效;运抵口岸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其废弃物,泔水等到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