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
公告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第152号
2001年3月21、22日,荷兰、爱尔兰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爱尔兰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荷兰、爱尔兰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爱尔兰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爱尔兰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爱尔兰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