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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第11号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1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根据有关消息,近期马来西亚暴发猪的日本脑炎。为防止马来西亚的日本脑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马来西亚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马来西亚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马来西亚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返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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