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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第12号 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2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暴发牛和羊口蹄疫,病毒毒型均为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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