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6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二○○○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禁止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蒙古国东戈壁省爆发牛、羊和骆驼口蹄疫,病毒毒型为O型。为防止蒙古国的口蹄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精液和胚胎)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蒙古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精液和胚胎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精液和胚胎)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精液和胚胎)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蒙古国东戈壁省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立即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