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4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的规定,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使用的"先锋"商标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4月至2011年4月),并向我部提交了商标注册的备案材料,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各地兽药管理部门在审批兽药商品名时不得使用我部已公告的上述兽药商标注册名称。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第174号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使用的商标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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