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牧办[2001]41号
关于2001年上半年全国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机构对兽药生产企业及市场上的兽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现将今年1-6月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通报(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被通报企业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付诸实施,于2001年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二、 各省兽药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被通报企业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作为兽药管理日常监督的重点。
三、 对连续两次以上在检查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 各地要结合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工作开展清理整顿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进一步规范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2001年上半年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2001年上半年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