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牧[200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饲料工业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我部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对北京等27个省(区、市)使用进口饲料添加剂情况进行了跟踪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本次共抽查242家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单位的509批次产品,涉及18个国家的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49个。产品抽查总合格率为99.0%,其中,抽查氨基酸类产品330批次,合格327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9.1%;维生素类产品154批次,合格153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9.4%;其他类产品(酶制剂、防霉抗氧剂、酸化剂、着色剂和调料剂等)25批次,合格24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6.0%。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和使用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情况
抽查的49个进口饲料添加剂都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登记许可证也在有效期内。
三、进口饲料添加剂标签
共检查进口饲料添加剂标签49个,合格4个,合格率8.2%,按照《饲料标签》(GB 10648—1999)标准判定,1~2项不合格的37个,占75.5%;无中文标签或3项以上不合格的8个(名单见附件2),占16.3%。进口饲料添加剂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中文标签、无使用方法、无产品标准代号和无保质期等。
三、处理意见
(一)标签不合格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在本通报发布后30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有关省饲料主管部门要对使用质量不合格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查明不合格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经销者,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进口饲料添加剂标签严重不合格的问题,加强《饲料标签》标准的宣传工作,尤其对经营、使用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要加强有关法律、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做好进口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工作。
(四)请各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4年7月9日前报我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附件:1、进口饲料添加剂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略)
2、进口饲料添加剂抽查标签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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