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布对《欧盟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评估赴中国考察报告》(草案)的评价报告
2001年11月8日至22日,欧盟委员会派出兽医考察团对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进行了考察。2002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卫生与消费者保护总司食品与兽医办公室向中国农业部畜牧兽医局递交了《欧盟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考察团赴中国考察报告》(草案),请中方提出对该报告草案的评价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欧方,以便在其常设兽医委员会上讨论并递交欧盟各成员国。但2002年1月25日,欧盟常设兽医委员会通过了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的决议,并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于1月31日正式生效。
中国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欧方的考察报告进行了评估,认为欧方的考察报告是片面的、不准确的。欧盟的决定不仅违背其对中方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WTO有关规则,是不慎重和不公正的。中方的评价报告已通报欧盟委员会有关机构。
关于对《欧盟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评估团赴中国考察报告》(草案)的评价
2001年11月8日至22日,欧盟委员会派出兽医考察团对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进行了考察,并于2002年1月22日向中方提交了考察报告草案(以下简称报告草案),要求中方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述。中方对报告草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了科学的评价。具体意见如下:
1 背景
1.1 欧方对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和技术援助。1999年,在欧方专家的协助下,参照欧盟96/22/EC以及96/23/EC等相关指令,中国建立了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得到了欧盟同年10月派出的残留考察团的认可。对中方提供的2000年残留监控报告,欧盟也给予了积极肯定。经过2年多时间的努力,中国已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监控水平逐年提高。但欧方这次提供的报告草案,实际上否定了其前两次对中国残留监控工作作出的积极评价。
1.2 目前,中国已将残留监控和出口检测两方面工作相结合,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安全。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就对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抽样检测,有力地保证了中欧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实施了残留监控计划,加强了全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欧盟在有限的考察地区,发现的中方在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在进口检查中检出的"氯霉素"问题,不能代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的全面、真实情况。
1.3 中方正在努力兑现对欧方做出的承诺。对于承诺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实验室质量控制,中方一直在努力实现,但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中方已于2001年底修定了《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也举办了残留物质检验方法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班,提高残留监控管理、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 报告草案的不实之处
根据中方专家的研究结果,中方认为,报告草案存在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关于"氯霉素问题"
2.1.1 报告草案用大量篇幅说明氯霉素的危害和在虾中检测出氯霉素的阳性结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测到的氯霉素残留水平往往是很低的。在欧盟官方方法中,Sg3.3和Cy3.7的检测限为1μg/kg,Cy3.6用于确证时是10μg/kg,只有Cy3.5的方法能检测到0.1μg/kg。而Cy3.5方法操作程序极其烦琐,仪器要求苛刻,连发达国家都很难普及,更不用说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实施。许多国家的MRL为0-10μg/kg,欧盟的上述标准和要求过于苛刻,带有明显的技术壁垒色彩。
2.1.2 中国主管部门在接到欧盟通报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整改措施(在欧盟报告草案中已经提到)。为避免出现氯霉素残留,中国MOA已将氯霉素从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删除,此药重新进入安全评价体系,报告草案中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实。同时,有关部门还对氯霉素的污染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浙江CIQ不仅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虾(海捕虾)追加抽样检测,而且对加工用水、用于加工器械消毒的消毒剂等也进行了抽样检测,找出了污染原因。这就是过去剥虾工人作业时未带防护手套,手部出现发痒症状,有的工人为了止痒事先在手上涂上氯霉素,结果在剥虾时污染上虾。具体情况,中方已向欧方作了说明。其他出口省份如山东CIQ也进行了100余个样品的检测。在出口的日常检测中,氯霉素已列为必检项目。一旦发现超标,一律禁止出口。
2.1.3 报告草案5.2.5中所说"中方普遍认为在欧盟批准的加工厂加工的和从浙江省出口的虾只可能是海捕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个结论过于武断。首先,中方对出口虾实施批批检验,技术人员根据虾的外观就可以区别海捕虾与养殖虾;其次,养殖虾的价格远高于海捕虾,加工厂不可能以养殖虾代替海捕虾加工出口;第三,2000年监测结果表明,养殖虾从未发现有氯霉素残留。
2.2 中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依据
欧方报告草案对中国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的有关规定不予认可,并认为中国在残留监控计划、阳性结果的后续处理、滥用药物的处罚、兽药标签的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最高残留限量、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清单等方面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等,与事实不符。
2.2.1报告草案5.2.1中多次提到,中国的动物和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其实施缺乏法律依据,这说明欧方还不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与欧盟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除了已经在1999年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列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外,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行政性文件同样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强制约束力。
2.2.2 中国年度残留监控计划都是以行政性文件的形式发布。1999年中国残留监控计划已对取样程序、后续调查和纠正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中国的《刑法》能够发挥其作用,如江苏省南通市对于违法生产克伦特罗的生产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2.3 实验室能力
欧方报告草案指出所有考察过的CIQ实验室,在质量控制能力和检测分析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和严重缺陷,这与事实不符。
2.3.1 欧方对中方实验室能力的怀疑缺乏依据。目前,中方国家级的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已达8个之多,地方兽药残留监测实验室很多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配备有各类先进的大中型检测设备和仪器。实验室均有质量控制规范,有的已通过ISO guide25认可,目前正向ISO17025过渡。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均接受过严格的管理、操作技能训练。
2.3.2 报告草案5.2.2中所提到的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的问题,实际情况是:该所2001年利用气相色谱等精密仪器完成了100多个样品的检测任务,同时还完成了一些其他的任务,只是对于一些检测材料档案保存不全。
2.3.3报告草案5.6关于确证和质量控制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2.3.3.1 中方的大型质谱仪一直被用于残留检测和阳性样品的确证,如检测和确证β-兴奋剂、玉米赤霉醇和孔雀石绿等。此外,实验室完全可以等同或等效采用EU、FDA、AOAC确证方法,AQSIQ也已经开展这些方法的验证和培训。
2.3.3.2 中方历来重视实验室质量控制,新的培训教材已提供给考察组。考察组应该看到有的实验室已经开始执行新的质量控制标准,对确实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正逐步得到完善。此外,欧盟《残留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也刚刚实施,要求中方立即完全做到是不切实际的。欧方考察组发现个别不符合新规范的现象不能说明中方违背承诺。
2.3.3.3 CIQ检测实验室采用的方法都是经过共同验证或协同实验完成、并且经过了严格审核。建立有质量保证体系,能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2.3.4 报告草案5.6提出实验室"常常不能提供有关分析样品和校正实验的原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除个别的标准曲线操作不规范外,CIQ实验室分析的样品都是有原始数据的。至于"重要标准物质丢失",事实上是有一个实验室没能在短时间内从数百种标准物质中及时找到其中的一个异构体。
2.3.5 尽管国际上组织开展的兽药残留检测水平测试的次数很少,但CIQ的许多实验室近年来还是积极参加了国际水平测试和协同实验:35个CIQ实验室通过兽药残留水平测试得到了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认可;浙江、上海等9个实验室参加了英国TPA的茶叶农药残留水平测试,得到了欧盟茶叶委员会的认可;辽宁、上海和浙江参加了APLAC的食品检验水平测试;秦皇岛、大连、商检研究所等参加了AOAC分析方法协同实验(如克球酚、菊酯类等)。
2.3.6 报告草案中关于操作人员兽药残留分析经验问题,说明欧方对中方实验室缺乏正确了解。CIQ实验室从70年代就开展残留检验工作,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考察人员仅凭与少数操作人员的谈话印象就得出实验室操作人员缺少兽药残留分析经验的结论是片面的。而且测试工作是在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带领下开展的,检测结果都要经过技术专家的审核把关。
2.4 残留监控计划
中国的残留监控工作是在欧方的援助下开展起来的,每年的监控工作计划都提供给欧方并得到了欧方的认可。报告草案对中国残留监控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与实际有很大出入。
2.4.1 经过2年多时间的努力,中国的残留监控计划得到了不断改进和完善。从监测的药物种类上考虑,每年都有新的补充;从总体抽样数量上,也有大幅度增加;控制的物种,也在逐年增加。
2.4.2 报告草案中"在残留监控中却没有有效的筛选抗菌素的筛选方法"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国的残留监控计划是有目的地针对某一类药物进行监控,如磺胺类药物,所用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完全可以满足检测样品的需要,无需使用筛选方法。其它抗菌药物如青霉素、链霉素、土霉素、金霉素等也是如此。对于激素等药物,CIQ实验室实际上已经使用了筛选方法。草案所说"在参观的实验室发现指定承担的检测项目没有分析方法"的结论是片面的。事实是各实验室对承担的检测项目都有相应的标准方法,个别项目采用经扩展的同类或相近的标准分析方法,并且这些方法在应用前都进行了验证。
2.4.3 报告草?quot;监控计划中监测不同物质往往使用相同的样品"的说法并不具有普遍性。除蜂蜜外,出口抽样都是一个样品对应一类检测项目。 制定蜂蜜监控计划时允许同一个样品测定不同项目, 这是蜂蜜样品的特点决定的。
2.4.5 至于"抽样在有限时间内进行",是由于有的抽样受到出口加工季节性限制,很难做到全年均匀分布地抽样。在关于实施《中国2001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通知中已经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充分考虑生产的季节性和地区分布、产业结构特点,以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代表性"。
2.4.5 "2001年的国内采样计划没有虾/对虾的采样",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以来,由于对虾养殖生产不景气,国内市场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