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3077
传真:010-64193082
(附件)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
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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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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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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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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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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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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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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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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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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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原料的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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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体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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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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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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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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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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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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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第三)国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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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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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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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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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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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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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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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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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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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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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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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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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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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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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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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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