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号
1999年9月8日伊朗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 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伊朗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 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伊朗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 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伊朗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 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伊朗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五、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