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和《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的规定,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完成了《禁用清单》中所列产品的清理工作,并上报了废止兽药质量标准和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目录。经清理审核,共废止国家标准8个,行业标准2个,地方标准207个,其中废止渔用药产品质量标准52个;各地共撤销产品批准文号1057个,其中撤销渔用药产品批准文号143个。
现将撤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兽药生产企业库存禁用兽药制剂产品及原料药的清理、销毁工作,做好销毁记录。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禁用兽药制剂产品及原料药的清查、销毁工作,做好销毁记录。
三、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清单》及《目录》所列产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目录》转发至基层单位,并进一步加强《禁用清单》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禁用兽药清查、销毁工作总结须于7月底前上报我部。
附件: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