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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210号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第五区输入禽鸟及其产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10号


  据智利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智利第五区(Valparaiso)圣·安东尼奥省(San Antonio)1家鸡场发生H7N3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第五区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智利第五区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智利第五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智利第五区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智利第五区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智利但具体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来自智利第五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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