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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为解决水产品中氯霉素及其它禁用药物(以下简称禁用药物)的残留问题,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增强我国水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特制订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一、目标
  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通知精神,推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水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
  二、整治重点
  重点地区:出口水产品捕捞、养殖、加工的主要地区,出口检验和国内残留监控检出产品问题较多的地区,渔药的主要产地。 
  重点单位: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养殖场、捕捞渔船),出口加工企业。
  重点环节:禁用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兽药活动
  1.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查处在水产养殖、捕捞生产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3.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二)规范养殖、捕捞生产行为
  1.养殖企业不得在不符合养殖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生产。 
  2.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养殖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水质状况、饲料和渔药使用情况;捕捞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作业水域、渔获物品种及数量、保鲜、消毒剂使用情况。日志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3.养殖企业需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并逐步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4.养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封存并销毁已购的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捕捞企业要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 3002-1988)、《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SC/T 3002-1988)要求操作,不得使用含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的保鲜、防腐、消毒剂。理鱼船员不得使用各种含有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成份的药剂擦手。 
  (三)完善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原料监控。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将其原料基地(养殖场、捕捞船)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建立原料进厂记录制度,不得收购非注册基地的原料,严把质量关。
  原料基地注册的基本条件:
  养殖企业取得养殖证,并按本计划“三(二)1-4”条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捕捞企业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本计划“三(二)2、5”条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2.严格执行《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的培训,规范加工工人生产行为。
  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我国及日本、韩国、美国、欧盟、香港等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药物的各种保鲜、防腐、消毒剂。工人不得使用含禁用药物的药剂涂抹搽手。在剥虾等易造成工人手指伤害的操作环节必须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乳胶手套操作。
  4.查处在水产品加工(含工人卫生保健、产品保鲜防腐等环节)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
  1.8月31日前,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自行清理、封存并销毁含禁用药物的产品;捕捞、加工企业清理、封存并销毁含禁用药物的保鲜剂、防腐剂、消毒剂。
  2.10月1日起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基地建立生产日志制度。
  3.9月30日前,出口加工企业完成对员工的培训、建立原料进厂记录制度及其原料基地申报工作。
  (二)监督检查
  1.9月份省级渔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自查阶段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1月中旬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按照本计划要求整改合格的养殖、捕捞企业准予作为出口产品原料基地注册备案,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准予恢复出口企业资格;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企业,责令其在三个月之内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未按本计划要求进行整改,继续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0月下旬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重点省区落实本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本专项整治计划由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领导,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协调。地方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畜牧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
  (二)各级地方渔业、畜牧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保证整改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三)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渔业、畜牧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捕捞企业、渔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出口加工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销毁其违禁产品。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专项整治计划,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渔药监督管理队伍,配备渔药监督员,加强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渔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出口养殖、捕捞、加工产品的抽检力度,提高质量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产品检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检测水平;增加投入,加快检验仪器和设备的更新;积极推进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严把出口质量检验关。 
  (六)调动各方力量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要让渔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加强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宣贯标准、指导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培训企业员工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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