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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4号 为防止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第24号 

  1999年10月,加纳爆发了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 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加纳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 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纳的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 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加纳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 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纳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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